(2013)承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昆李茹何春莲李子健与被申请人张青山柳永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昆,李茹,何春莲,李子健,张青山,柳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32号申请人李文昆申请人李茹申请人何春莲申请人李子健法定代理人李文昆被申请人张青山被申请人柳永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文昆、李茹、何春莲、李子健与被申请人张青山、刘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昆、李茹、何春莲、李子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永刚所有的冀HGXX**号车的予以扣押至高寺台交警中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