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春华与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华,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高春华,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显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副书记。委托代理人王小蕾,该公司职工。原告高春华与被告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春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春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君霞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