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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钱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林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