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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66号原告崔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