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66号原告崔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