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亚强诉徐本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张亚强,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于慧灵,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被告:徐本生,男,40岁,汉族,个体包工,合肥市肥西县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君和皇家花园。本院在受理张亚强诉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本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当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事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君和皇家花园,系颍州区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