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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与屠力伟、屠松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屠力伟,屠松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雪英。委托代理人张柏荣。被告屠力伟。被告屠松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屠力伟、屠松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屠力伟、屠松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屠力伟、屠松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992.5元,由原告桐乡市锦都寝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