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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刘永业诉吕新春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业,吕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26号原告:刘永业委托代理人:何季,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新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永业诉被告吕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3月,被告吕新春以办事为由从原告刘永业处借款人民币4200元,同年12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吕新春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永业借款人民币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桂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