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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给付工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93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法执字第17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