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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彦宾与何旭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宾,何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宾,又名李彦彬。被执行人何旭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限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旭涛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旭涛所有的豫J×××××号牌的车辆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