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新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二郎山喇叭河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省某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省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县某镇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省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6元,减半收取3933元,由原告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倪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