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梁国栋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栋,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梁国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号楼(商务酒店)7层6号法定代表人杨英,总经理梁国栋申请执行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梁国栋工程款31497.40元,并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负担诉讼费445元。在限定期限内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梁国栋于2013年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其履行案件款31497.40元并给付从2011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的利息,负担诉讼费445元,执行费38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案件款1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案件款16497.40元、诉讼费445元、执行费3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应付利息4204.64元,由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梁国栋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共计18380元,剩余利息3147.01元申请人梁国栋自愿放弃。现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单位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耀中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