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古江红与林丽萍仲裁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江红,林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3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古江红,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担保人古红兵,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担保人刘秀红,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申请人林丽萍,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古江红与被申请人林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丽萍价值6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古江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古红兵、担保人刘秀红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火炬路的房产;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丽萍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