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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舒建秋与被告杜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秋,杜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33号原告舒建秋。被告杜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建秋诉被告杜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建秋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建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