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冯春龙申请执行王志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龙,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冯春龙。被执行人王志强。本院在执行冯春龙申请执行王志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