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环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环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已经私下达成协议,故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