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百立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百立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飚。被告:余姚市百立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人红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百立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