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执督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常州市由发机械配件厂与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由发机械配件厂,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督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由发机械配件厂。投资人何校坤,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旭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由发机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惠商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由发机械配件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815元、诉讼费72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由发机械配件厂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中国银行无锡分行、农业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无锡欧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管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未查得有对外投资。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由发机械配件厂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惠商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华明执行员 徐 雷执行员 王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征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