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绵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高绵宏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法定代表人:马忠良,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隆昌镇。被告:高绵宏,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隆昌镇。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绵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忠良及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高绵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称:200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从2001年1月1日到2030年12月31日止,被告于每年1月1日支付当年果树承包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合同履行。从2012年起被告拖欠承包费。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果树承包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高绵宏辩称: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欠款数额也对,我欠原告2年承包费2000元属实。但两年承包费没交是因为有村民在我承包的果树附近种地并喷洒农药造成果树已经不能结果,利益受侵害所以没有交承包费。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四至为吊砍沟往下止谷后沟下口零星果树在沟前谷前沟左右果树在内的100棵,承包期为30年,从2001年1月1日到2030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每年1000元,于每年1月1日前交清。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行,原告交付了果园给被告经营管理,被告按约定每年交付承包费。但从2012年起至诉讼时共计2年,被告经营管理果树却没有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承包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果园承包合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双方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将果树交付被告经营管理,被告应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且被告对拖欠承包费数额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请求给付拖欠承包费2000元一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有村民在其承包的果树附近种地并喷洒农药造成果树不能结果,利益受侵害才没有交承包费一节,因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该事由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绵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果树承包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高绵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国楠代理审判员 赵小涛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许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