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428号原告冀×,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宝侠,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雨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