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