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44���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存刘因吴锦相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44号马存刘:你因原审被告人吴锦相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禄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2)楚中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你无过错,原审被告人吴锦相偷税、破坏自然生态、污染环境,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重罪轻判,吴锦相系杀人未遂,应赔偿你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吴锦相在与你发生纠纷后,对你实施殴打,造成你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本案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作判处在法律幅度内,并无不当。你提出自己无过错���原审被告人吴锦相偷税、破坏自然生态、污染环境,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仅有你自己提供的反映问题材料,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吴锦相偷税、破坏自然生态、污染环境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你应采取恰当方式向相关机关反映。你提出吴锦相系杀人未遂,本案重罪轻判,应赔偿你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