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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金女与张秋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金,张秋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苹。上诉人蒋金女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金女上诉称,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流动人口登记表》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东阳市。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蒋金女在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证明,张秋苹于2012年5月14日、2013年6月26日在东阳市连续两次办理了暂住证,并于2012年5月14日在东阳市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登记,2013年3月27日经过年检。因此,可以认定东阳市为张秋苹的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