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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大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兴铸造材料厂与被告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顺兴铸造材料厂,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兴铸造材料厂,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郭东村。法定代表人赵国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万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兴铸造材料厂诉被告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兴铸造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兴铸造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