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月琴、陈思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月琴,陈思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金莉佳。被告朱月琴。被告陈思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月琴、陈思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