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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民主东街22号总工会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长经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0年4月15日前支付所欠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及逾期利息(算至2000年4月9日止)92160元,支付本案诉讼费9930元。逾期,被执行人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0年12月11日中止了该案的执行。现权利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及其从1998年4月9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四算至偿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现算至2013年7月11日止)7123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9930元和本案执行费1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银行存款10577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1057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伍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