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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沈水英与赵卫玲、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水英,赵卫玲,王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水英。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卫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国荣。再审申请人沈水英因与被申请人赵卫玲、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商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水英于2013年7月17日书面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水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水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