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