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国华与林雅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国华;林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089号之一原告沈国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雨玲,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雅芬,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宏奎,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国华与被告林雅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寨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