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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1986年4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6月18日在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12月23日双方生育长子孙某甲,1992年2月2日生育次子孙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在争吵。婚后不久,被告染上了毒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劳教。被告为了吸食毒品,开始实施犯罪活动,1995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服刑期满出狱后,仍屡教不改,对原告的规劝漠不关心,2006年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关押7个月。2012年4月因吸食毒品又被强制戒毒一次。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从来不管,还经常向原告索要钱财,把原告给付的钱财用于吸食毒品,为了吸食毒品,开始盗窃他人财产。被告的行为已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某提供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1986年4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6月18日在原西峰市后官寨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12月23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孙某甲,1992年2月2日生育次子,取名孙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在争吵,1995年,被告开始吸食毒品。同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6年又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关押7个月。2012年4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1年。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原告无奈便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司官寨村南岭队4号宅基地内的平房11间(其中坐东向西5间、坐北向南2间、坐西向东4间),大门1间,其他财产原告不要求分割,也未提供具体财产名目。夫妻共同债务3800元,其中借张兴义2000元,借张兴忠1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约束自己的行为,长期吸食毒品,并多次因犯罪入狱,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合理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司官寨村南岭队4号宅基地内的坐西向东4间平房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坐东向西5间平房、坐北向南2间平房归被告孙某某所有,大门1间归原、被告共同使用。三、夫妻共同债务38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