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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高刑监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文富、马银珍因陶汝靠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云高刑监字第72号王文富、马银珍: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陶汝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曲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6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1.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且杀人后逃跑,无自首情节,一直无悔罪表现;2.原审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过,刑事不应从轻考虑;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判决原审被告人陶汝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请求赔偿你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41047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陶汝靠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腹部损伤是致命伤,原判定性符合法律规定。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陶汝靠主动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认定自首的规定。你们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案发后原审被告人亲属向你们家支付了2万元作安葬费。据此,你们提出原审被告人无自首情节、没有积极赔偿过的申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鉴于原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还考虑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家积极赔偿等具体情节在量刑时作出了从轻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部分,原判根据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审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所作的民事赔偿判决并无不当。故对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