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外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大森家私有限公司与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大森家私有限公司,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外初字第98号原告:宁波市大森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冬青路。委托代理人:崔晓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区洪福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宏。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大森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道荣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大森家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大森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斌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