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周某,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鲁某,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