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议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魏艳芬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芬,吴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议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魏艳芬,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士芹,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魏艳芬诉被告吴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昱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艳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士芹,被告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艳芬以2012年5月9日,被告吴伟自董现红处借款20000元,由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逾期后,其于2012年12月3日替被告吴伟承担10000元的清偿责任为由,要求被告吴伟偿还垫付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伟对原告魏艳芬的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认为其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庭审中,被告吴伟对原告魏艳芬代其偿还董现红1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抗辩意见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的理由,因此本院对于原告魏艳芬要求被告吴伟偿还10000元垫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艳芬垫付款10000元。如果被告吴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纪瑞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