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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刘映兰仲裁执行裁定书38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律文书(稿纸)拟稿人尚彦卿拟稿时间2013年8月7日案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386号承办人尚彦卿合议庭成员马莹莹黄泽辉书记员刘洋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审判长审核处领导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86-2号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为XX。负责人王某。被执行人乙,女,XXXX年XX月XX出生,住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XX]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乙持有A有限公司40%的股权。2013年4月2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乙名下房产。2013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39.80元。2013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前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该申请,本院依法作出(XX)深中法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前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