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民初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邓素霞与江苏美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霞,江苏美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676号原告邓素霞。被告江苏美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素霞诉被告江苏美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素霞于2013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3683元,由原告邓素霞负担。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