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龙者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60号李龙者:你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对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2011)绿刑初字第l8号刑事判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和(2012)红中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你种植橡胶树时该地块无成活的咖啡树,你不是违法、更不是犯罪;公安机关制作匿名电话举报记录;一审开庭时l8个证人无人到庭接受询问核实,违反了“未经当庭质询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审判原则;你坚决否定绿春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二审不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你们四人的种植时间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时间已满五年,按法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种植橡胶是四个人的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未经行政部门许可,以坝溜咖啡基地1号山是自家承包田地为由,擅自聘请小工砍死他人的咖啡树后种植自己的橡胶树,被砍毁的咖啡树直接经济损失达1097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书证和你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经查,有大量证人证实你雇人将半坡乡坝溜咖啡基地l号山上的咖啡树擅自砍死后在该地上种植了自己的橡胶树,故你提出种植橡胶树时该地块无成活的咖啡树,你不是违法、更不是犯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你提出公安机关制作匿名电话举报记录,没有证据证实,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开庭时,证人证言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你提出一审开庭时l8个证人无人到庭接受询问核实,违反了“未经当庭质询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审判原则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绿春县林业局、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你否定该鉴定结论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二审不开庭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你于2006年12月犯罪,侦查机关于2011年3月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从犯罪行为发生到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为四年零三个月,并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你擅自聘请小工砍死他人的咖啡树,且被砍毁的咖啡树直接经济损失达1097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你提出种植橡胶是四人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