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戴某被告张某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戴某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被告家庭暴力,长期以来为家庭小事就发生争吵,后发展到出手打手砸东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被告在婚后没有打过原告,只是在今年5月,因听说原告有外遇,一时冲动,打了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92年3月13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20日育有一子张某。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被告对原告产生猜疑,发生争执,由于不能及时沟通解决分歧,致夫妻矛盾产生,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对原告猜疑产生矛盾,双方且不能及时沟通解决分歧,使夫妻矛盾产生,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原、被告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武 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曹雪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