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5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蒋兴洪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兴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20号罪犯蒋兴洪,男,生于1975年9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以(2009)闵刑初字第9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兴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蒋兴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兴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一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兴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兴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