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邓凯与孙继春、唐山顶热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段利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孙继春,唐山顶热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段利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邓凯,住兴隆县。被告孙继春,年月日生,营子四季沐歌专卖店业主。被告唐山顶热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滦南西城区顶热工业园被告段利民,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李家营乡副将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诉被告孙继春、唐山顶热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段利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凯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