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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00623号原告李某,村民。被告李某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