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邵士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384号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台儿庄区涧头镇桥上村89号,农民。被执行人:邵士君,男,1949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士君的工资收入壹万叁仟陆佰贰拾壹元(¥:13621.00)元提取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