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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自尚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69号罪犯周自尚,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龙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周自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周自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自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自尚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自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2012年11月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周自尚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东升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与家庭成员相处融洽,案发前,在单位表现良好,能团结同事,与左右邻居能和睦相处,无其他违法记录”。其亲属签订了假释保证书,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所及社区居委会帮助周自尚接受矫正。其所在社区愿意接收周自尚为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支持司法所实施监管和矫正。蚌埠市龙子湖司法局东升司法所根据其家庭的生活条件及经济状况和监护人的意见,认为其符合假矫正条件。蚌埠市龙子湖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自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自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