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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无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案发时为巢湖市家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行贿罪,2013年4月17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所。辩护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提升无为家乐公司(经查,无为家乐公司与巢湖家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实质上的隶属关系,由李某某个人经营)的市场竞争力,采用贿赂的手段,找到时任无为县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处主任的谢某某(已判决),让谢某某在无为家乐公司办理二手房中介等有关业务时给其提供便利和帮助。在谢某某的关照下,无为家乐公司中介的二手房评估价相对同行业较低、评估和办证的速度也相对较快。为此,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八次送给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一、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送到谢某某母亲住处(谢某某与其母亲居住无城镇水榭花都小区同一单元,谢某某住在四楼,其母亲住在一楼),事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二、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中秋送节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送到谢某某母亲住处,事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三、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送到谢某某母亲住处,事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四、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中秋送节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送到谢某某母亲住处,事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五、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送到谢某某住处,并由谢某某收下。六、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中秋送节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送到谢某某母亲住处,事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七、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送到谢某某母亲住处,事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八、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中秋送节的名义,将用纸袋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送到谢某某母亲住处,事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情况说明、无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破案经过、谢某某任职文件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证人谢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姚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业平审判员  冯 静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郁 芳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