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毛燕与赵国庆、宋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燕,赵国庆,宋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毛燕,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银行职员,徐州市泉山区人。被告赵国庆,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徐州市铜山区人。被告宋围,女,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徐州市铜山区人,与被告赵国庆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燕与被告赵国庆、宋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毛燕负担。审判员 王延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盛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