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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杰与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394号原告:黄杰。委托代理人:沈玲彩。被告:章志敏。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杰诉被告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杰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对被告章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4元,减半收取计12107元,由原告黄杰承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