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杰与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394号原告:黄杰。委托代理人:沈玲彩。被告:章志敏。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杰诉被告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杰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对被告章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4元,减半收取计12107元,由原告黄杰承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