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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佛山XX公司与韩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XX有限公司,韩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佛山XX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太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经理。被告:韩XX,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XX,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XX有限公司与被告韩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XX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