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方亮与陆惠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方亮,陆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郑方亮,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陆惠兰,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郑方亮与陆惠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陆惠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郑方亮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惠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3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