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秀琼、朱金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琼,朱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460号申请人:李秀琼。申请人:朱金丽。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秀琼与申请人朱金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秀琼与申请人朱金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26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朱金丽应赔偿给李秀琼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87元,除已支付的2000元,余款9387元定于当场付清;二、李秀琼放弃其他赔��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旻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