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明昭诉朱峰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昭,朱峰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号原告罗明昭。委托代理人卢晓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原告罗明昭诉被告朱峰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原告罗明昭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昭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发广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