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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明昭诉朱峰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昭,朱峰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号原告罗明昭。委托代理人卢晓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原告罗明昭诉被告朱峰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原告罗明昭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昭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发广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