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7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